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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中小学校外供餐管理办法发布 外供餐企业不得配送冷荤凉菜

2017-10-19 21:21 人民网   

人民网北京10月19日电 (曾璇)近日,北京市教育委员会、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、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《北京市中小学校外供餐管理办法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的通知,对全市中小学校外供餐管理工作进行规范。《办法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。

外供餐企业有准入条件 需具备“优秀”的等级资质

《办法》规定,为中小学校提供外供餐服务的企业,须具备以下条件:

(一)具备集体用餐配送资质和三年以上餐饮业经验,有良好的从业信誉,取得国家规定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证照,主要包括:有效期内的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、《餐饮服务许可证》或《食品经营许可证》、组织机构代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。

(二)具有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量化等级综合评定“优秀”的等级资质(即A★★★,A★★或B★★★其中之一),生产经营场所、内外环境、卫生设施、工艺流程、生产用水、个人卫生、生产用具以及贮存、消毒、运输等符合《食品安全法》的有关规定,运输过程中要有符合要求的保温设施。

(三)应按照市政府《“阳光餐饮”工程工作方案》要求,实施“阳光餐饮”工程建设,通过改造建设透明玻璃隔断墙、隔断窗或安装图像采集和视频传输设备等形式,达到食品粗加工、切配、烹饪、餐饮具清洗消毒、餐厨废弃物管理等重点环节以及备餐、分餐场所等重点场所直观可视,实现加工、操作可视化、透明化,实现全程公开。

外供餐企业管理服务有规范 不得配送冷荤凉菜

《办法》指出,外供餐企业应严格遵守食品卫生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,为学校提供“安全、卫生、营养、健康”的外供餐服务,在认真执行《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》和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》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,还应符合以下规范:

(一)保证送达学校的食品质量,不得加工隔餐的剩余食品,不得配送冷荤凉菜食品,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销售。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烧熟煮透。食品变质变味的,必须全部收回并销毁。按规定落实食品留样制度,并将留样食品冷藏保存在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柜(冰箱)内48小时以上,以备追索与查验。

(二)分装、贮存、运输食品的温度和时间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,并在食品包装明显位置注明配送单位、制作时间、保质期等内容,必要时注明保存条件和食用方法。应配备使用具有保温设施的专用封闭车辆配送食品,每次运输食品前后必须进行清洗消毒,保持清洁卫生。

(三)进一步改进供餐方式,采取外供餐桶装运输到校,再进行二次分餐的方式,避免浪费发生。

(四)预先做好供餐应急预案。对因交通、卫生、天气等原因影响供餐的紧急情况进行妥善处置,确保按时送达供餐。

(五)建立供餐信息反馈制度。每月征求学校、学生及学生家长的意见,加强成本核算,在学校公示供餐成本,不断提高饭菜质量和服务水平,做到诚信自律经营。

(六)制定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。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的,应当按照《食品安全法》、《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》处理,并立即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、卫生计生、教委等部门报告。

外供餐企业的退出 无故迟到半小时两次将终止

外供餐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,经区教委核实后应停止其向学校供餐并终止供餐服务合同,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。

(一)达不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量化等级综合评定为“优秀”(即A★★★,A★★或B★★★其中之一)的。

(二)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采购或加工《食品安全法》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、使用非食用物质及滥用食品添加剂、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等食品安全问题的。

(三)未按供餐服务合同约定建立相关制度或执行制度不力,经营管理混乱,存在食品安全隐患,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且限期整改不力的。

(四)降低供餐质量标准、随意变更供餐食谱的。

(五)在为学校供餐过程中发生转包、分包行为,或擅自更换履约人、变更供餐生产地址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供餐服务合同行为的。

(六)无正当理由出现2次供餐迟到半小时以上的。

(七)外供餐企业与学校间有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经营行为的。

(八)不尊重少数民族学生餐饮习惯,致使学生产生不满情绪,导致引发影响稳定问题的。

责任编辑: 吉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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